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9]19号)和《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全面统筹规划国家奖助学金工作。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全面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申报、审议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评审类型与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类型: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奖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3300元,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分三档确定资助对象:第一档每人每年400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3300元;第三档每人每年2600元。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
(四)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处分;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评比中无任何弄虚作假现象。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学生。
第十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年级前10%,但达到年级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的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且学习成绩排名在全班前25%(含25%)的学生。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发的国家奖助学金的分配名额,将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按比例下达各学院。
第六章 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学年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
(二)各专业从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中根据学校下发名额的两倍推荐候选人,候选人要结合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确定人选;
(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候选人基本情况集体投票、审议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以班级为单位组织评审;
(二)由班委会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审核确定候选人,经过班级投票、班委会投票、辅导员测评打分三个环节确定推荐名单;
(三)具体打分办法:
学生总得分(100分)=(班级投票得票数÷班级总投票人数)×75+(班委会投票得票数÷班委会投票人数)×20+辅导员测评打分(0—5);
(四)各班将推荐名单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收到各学院推荐名单及材料后,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我校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最后审定。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须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因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须由学院党委书记、学生工作部(处)长、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同时审批同意方可。
第七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到位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获得奖助学金学生名单直接存入学生个人银行帐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存入学生银行帐户,国家助学金分两次(上下半年)存入学生银行帐户。
第二十一条 获得奖助学金期间如有休学、退学、停学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奖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奖助学金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助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一经存入学生个人银行帐户,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奖助学金用途。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建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的监督反馈机制,加强对班级评选尤其是辅导员自律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在全院范围内公布举报受理的投诉电话和邮箱,随时接受学生的投诉,对学生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向全院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设立举报电话(0352-7158300) 、举报邮箱(dtdxxsc@126.com)和微信平台(dtdxxsc)接受学生关于奖助学金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学生工作部(处)对投诉和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后,及时向分管领导、学院通报核实情况,并向全校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中有擅自改变奖助学金用途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辅导员除按上述情况处理外,三年内不得担任辅导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档案材料,包括评审程序、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0年7月2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原《山西大同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同大学〔2015〕7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