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日前签署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第35号令,公布《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办法》经2010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2010年11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包括总则、投保、赔偿、监督检查、罚则、附则六章共三十二条。
《办法》明确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办法》第四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赔偿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第二十条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国 家 旅 游 局
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 35 号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2010年11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条 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