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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料无纸化政策破冰——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解读之一

发布时间:2014-04-15 12:02:29      作者:商学院      来源:财政部网站      点击率: 次     打印
一、有关背景

  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使电子资料能够代替纸面资料,然而受过去文件规定以及习惯和观念的束缚,企业不得不将电子会计资料输出为纸面文件,造成纸张、设备、能源、人力、储存空间的消耗。据某大型国企反映,该企业每年因会计资料打印所带来的各种成本耗费超过3,000万元。由此估算全国企业的耗费,保守的数字也达数亿元。平均计算,我国企业每天因会计资料打印而发生的成本超过100万元。

  信息化的价值和目标之一是取代手工作业和纸面文件。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仅仅因为会计资料是电子形式而不予认可,则信息化的优势就大打折扣,也会挫伤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的积极性,阻碍会计信息化的深入发展。而且,会计资料的纸面要求,会进一步导致企业间交易摆脱不了纸面文件的传递,整个经济体系交易环节的信息化发展也受到制约,从而阻碍社会产品和服务模式的创新。

  从政策制度层面认可电子会计资料的有效性,免除企业对一定范围内会计资料的打印责任,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社会整体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的现实要求。《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制定过程中,企业对会计资料无纸化的呼声十分强烈和急迫。为此,工作规范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做了相应规定。尽管内容不多,这两条规定却在政策层面实现了无纸化的破冰,是工作规范的重要突破之一,对企业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乃至对整个社会的信息化应用的深入都将带来深刻的影响。

  二、条文解读

  尽管无纸化是方向,但从会计资料作为会计核算结果的证据和线索,具有保存价值来讲,会计资料无纸化也不是无条件的。工作规范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会计资料可以无纸化管理;二是只有在保证会计事项可追述、可证明的条件下,才能对会计资料进行无纸化管理。

  两条规定的区别在于:第四十条是关于内部生成会计资料,而第四十一条是关于外部获取会计资料。

  (一)内部生成会计资料

  工作规范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内部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纸面资料:

  (一)所记载的事项属于本企业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

  (二)由企业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三)可及时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

  (四)企业信息系统具有防止相关数据被篡改的有效机制;

  (五)企业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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