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把握正确的学术方向,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我院学术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本院推动学术研究与应用的学术评议和决策机构,在学院党政班子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人数不超过15人,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设秘书1人,委员由院长选聘,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任期为四年。
第四条 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经主任提议,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个别调整。委员一年内有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会议的,经学术委员会集体审查核实后,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审议学院的学科建设方案和学术机构设置。
第六条 审议、论证学院的科研规划、科研立项和科研成果。
第七条 主持学院举行的学术讨论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针对学术研究领域的问题为学院班子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 完成领导班子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不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书面提议时可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有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对所讨论审议的议题要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基本达成共识后通过。不能达成共识的或者需要进行投票的,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以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若同意票数与反对和弃权票数相等,以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意见为准。有关制度和上级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是审议的事项直接涉及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决议经主任审核签发后生效。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与学术良心,客观、公正、合理地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学术委员会授权,不得对外泄露学术委员会开会决议过程和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学院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学术委员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